安寧緩和醫療 限制放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昨日出爐,為解決末期病人需由兩名專科醫師判定等執行難題,草案規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治療過程中,曾由兩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患者即可;另外,患者簽署的醫療意願書正本、影本均有效,以避免正本附在病歷上無法即時提出,而影響末期病患的善終權。

衛生署昨日召集相關學者、專家討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由於施行細則是規範安寧緩和醫療的實質執行面,因此,針對母法中窒礙難行的部分,也提出解套辦法。草案中明訂醫師診斷一病患為不可治癒的末期病人,應在病歷中記載疾病的相關診斷、治療情形及當時病況及生命徵象;由於母法中明訂醫療機構人員不得擔任末期病患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見證人,因此,草案中將醫療機構人員定義為「醫療機構編制內的專業人員」,而非醫院編制內的志工及宗教人士將不在此限。

衛生署醫政處科長兼簡任秘書鄭聰明指出,針對安寧緩和醫療人員最困擾的「末期病人應由兩名專科醫師診斷」,草案中指「兩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即末期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只要曾有兩名醫師判定為末期患者,即可依患者簽署的意願書,不執行心肺復甦術,免除患者半夜就診,醫院無法臨時找到兩名專科醫師為病患判定的困擾。

而在施行細則草案中,也將判定末期病患的專科醫師資格,從原來的腫瘤相關專科大幅放寬為其他專科醫師。鄭聰明指出,末期患者可能散在內、外科甚至急診等各科別接受治療,因此,草案中也將專科醫師定義為「可診斷末期病人所罹患嚴重傷病之該專業領域範圍的專科醫師」,以免末期患者半夜就診找不到專科醫師,影響病患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權益。

另外,由於母法規定,病患簽署的意願書必須附在病歷本上,因此,草案也同意「末期病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其簽署的意願書,得以正本或複製本,提示醫療機構」。即末期病人臨終時,只要出示不施行心肺甦術意願書,就算是影印本也具有法律效力,以因應末期患者病況變化,還要再去找病歷本才能善終的不合理狀況。這項草案將在送立法院核定後正式生效。

 


( 摘自 2000/08/31/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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